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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宇发表股权转让二次声明 回应山西省体育局表态

2013年07月05日08:00    来源: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据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记者苏斌)山西中宇男篮俱乐部4日在其官方微博上发表了关于股权转让的第二次声明,对山西省体育局近日的几点表态做出回应。

山西省体育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CBA俱乐部的股权转让不是简单的两个企业之间的一种私下行为,因为CBA俱乐部具有社会属性、公益属性乃至地域属性。

对此,中宇俱乐部回应称,参赛权是一个职业篮球俱乐部的核心资产,是中国篮协授予俱乐部的专属权利,不是授予各省体育主管部门的,也不是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授予俱乐部的。

中宇俱乐部表示,依照《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俱乐部申请转让参赛权时,应该提交“当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性文件”。4月26日俱乐部向山西省体育局提交了转移参赛权的申请;根据山西省体育局的要求,于5月22日补齐了其要求的全部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山西省体育局应在20日内做出批复。但时至今日,山西省体育局没有任何回复,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中宇俱乐部表示。

中宇俱乐部在声明中同意山西省体育局有关俱乐部具有社会属性和公益属性的说法,但同时认为俱乐部包括培养费、租金和安保费在内的各项费用都由投资人王兴江承担,并未因公益性质而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对于山西省体育局希望“优先本地企业”的说法,中宇俱乐部表示同意,也曾付诸实施。“既然山西有那么多的企业有迫切的愿望,那么这些企业为什么从来没有与拥有100%股权的俱乐部联系过呢?”

在俱乐部评估方面,中宇俱乐部认为,根据《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这是俱乐部应该向中国篮协提交的资产评估的报告,而不是向山西省体育局申报的条件,也不是山西省体育局是否批准转让申请的依据。

“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的市场价值是CBA价值的体现,是全国17家俱乐部和中国篮协这些年共同努力经营的结果。中国篮协认可的评估公司的评估,不能成为山西省体育局不出具‘批准性文件’的借口或依据。”中宇俱乐部在声明中说。

《 人民日报 》( 2013年07月05日 15 版)

(责编:温静、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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