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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5日18:42

法院昨判决 马健状告东方无奈终审败诉

孙保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作出终审判决,对马健状告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马健的诉讼请求包括:撤销俱乐部发出的解除服役合同通知,继续履行《运动员服役合同》,撤销《运动员服役合同》第3款和第6款。

    马健在2002年10月12日与上海东方俱乐部签订了一份为期至少两年的《运动员服役合同书》,其中第3款和第6款约定:“因为乙方(马健)原有伤病而无法以符合甲方(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甲方可以立即以书面方式解雇乙方,并按通知之日期结清乙方当月工资。”在2002至2003赛季中,马健共参赛19场,计344分钟,得68分。

    2003年3月3日,俱乐部认为马健比赛状态不佳,且当初加盟时隐瞒伤情,以“无法符合球队要求”为由,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役合同第3、第6款规定,书面通知马健即日起解除服役合同。马健随后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状告东方男篮,但徐汇区法院判马健败诉。马健遂又向上海市一中院上诉,但上海市一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晚报》 20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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