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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5日15:31

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马健再次败诉

李元春 丁慧


    昨天,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马健与东方男篮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马健要求撤销东方篮球俱乐部发出的解除服役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运动员服役合同》、撤销《运动员服役合同》第3.6条款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服役合同第3.6条款约定,因为马健原有伤病而无法以符合东方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东方篮球俱乐部可以立即以书面方式解雇马健。在该条款中,“马健原有伤病”是作为原因,“无法以符合东方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是作为结果,因此双方约定解约的基础是马健无法以符合东方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即马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没有形成冲突。马健要求撤销服役合同第3.6条款,理由不成立。

    此外,从其场上表现以及技术统计数据分析,法院难以认同马健是胜任本职工作的,东方篮球俱乐部解除与马健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对马健的各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案件回放:

    2002年,马健被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看中,在没有作彻底身体检查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服役合同》。之后的联赛期间,马健场上的表现让公司大失所望。去年3月3日,马健收到公司解约通知。于是,马健在去年5月6日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判决诉讼要求被驳回。今年2月9日,马健与东方男篮劳动合同纠纷案在市一中院二审。 

《新民晚报》 20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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