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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0日09:00

劳纠纷案马健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俱乐部做法无不妥

李郭平


    昨天,篮球明星马健和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由上海市徐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健的两项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役合同内容来看,原告以其篮球技能为俱乐部付出劳动、进行比赛,并接受俱乐部管理、支配,俱乐部作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的劳动内容达到其用人标准,不构成法律上的显失公平。又由于原告经过大半个赛季的训练、比赛,仍不能 发挥俱乐部签约时所期待的状态,以无法胜任工作与之解约,并无不妥。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马健与东方男篮签订的一份为期两年的《运动员服役合同》中第3条的第6款规定:“如果因为原有伤病而无法以符合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俱乐部可以立即以书面方式解雇。”

    今年3月3日,俱乐部以“无法符合球队要求”为由,书面通知马健即日起解除俱乐部与他的服役合同。3月10日,马健向俱乐部方面提交了书面答复。答复中称自己对于俱乐部单方面解除服役合同的违约理由无法接受,即使同意解除合约,根据合同俱乐部至少应该按赛季支付工资。在马健看来,当初签订《运动员服役合同》约定的年收入是60万元,也就是每个月5万元。自2002年11月至2003年2月,俱乐部方面共支付了工资20万元。俱乐部单方面解除服役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工资说什么还得继续付。

    今年4月24日,徐汇法院率先收到的是东方篮球俱乐部起诉马健的诉状,诉状上请求法院判令马健立即迁出俱乐部为他租赁的房屋,支付延期迁出的房租和公用事业费。而马健也不甘示弱,委托律师也将诉状递进了徐汇法院,诉状上请求法院判令东方篮球俱乐部支付2003年3月至5月的工资15万元,撤销解除《运动员服役合同》的《通知》和《运动员服役合同》中的第3.6条款,继续履行《运动员服役合同》。

    徐汇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长达数月的审理,期间还对双方进行调解,但都没有结果。昨天徐汇法院再次开庭,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新闻晨报》 20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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