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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05日08:14

马健状告东方男篮案继续开庭 双方不排除庭外和解

袁汉


    今天下午,马健状告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一案将在徐汇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本报为此采访了当事双方的律师,对案情的发展进行了一些了解。焦点:合同适用哪本法

    关于这起案件,双方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马健与东方男篮签订的《运动员服役合同》究竟适用于《合同法》还是《劳动法》。如果该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东方男篮与马健的解约就无可厚非;如果适用于《劳动法》,那么马健对老东家的指控就是有法律根据的。 

    马健的代理律师许兆云认为,马健与东方男篮的合同应适用于《劳动法》,因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东方男篮与马健的关系则属于雇佣与管理的关系,双方显然不存在平等的关系。 

    而东方男篮的代理律师侯杰则表示,鉴于运动员实行转会制度的特殊性,本案应该更适用于《合同法》,而马健要求撤销《运动员服役合同》第3条第6款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既不存在“重大误解”,合同内容也没有“显失公平”之处。 争论:签约时间也成谜 

    促使东方男篮与马健解约的主要原因,是马健身上的伤病影响了他在篮球场上的表现。东方男篮方面承认在与马健签约时,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在一份医疗报告中,医生将马健的伤情描述为“左腿伸张力小于弯曲力”,侯杰律师说:“说白了就是跑不动、跳不起。” 

    东方男篮坚持认为马健向他们隐瞒了伤情,而马健则认为东方男篮与他签约的时间是在2002年12月10日,而早在当年10月他就开始跟随东方男篮一起训练,其间近两个月的时间足以让东方男篮了解他的伤势。至此,双方对签约时间的认定也产生了分歧。

    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一个小插曲,马健在合同上签下的日期格式为“12/10/02”,东方男篮则提出三条证据来证明签约时间是在2002年10月12日:首先,该合同的生效日期是2002年10月25日;其次,马健在10月21日即作为东方男篮的球员向篮管中心注册;最后,马健为东方男篮效力的第一场比赛是与辽宁盼盼队的比赛,而那场比赛的时间是在12月7日。

    因此,东方男篮认为马健在签约时间上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所谓东方男篮有时间了解其伤情的推理也是站不住脚的。 前景:马健还想再打球

    对于今天下午的庭审,侯杰律师信心十足地表示:“我们目前证据齐全,除了有10份证明材料外,还有东方队助理教练王群和队医费根伟这两位证人,而马健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只有那份合同、东方男篮的解约通知和他的一份回复意见。”不过,侯律师也不排除庭外和解的可能性。 

    马健的代理律师许兆云则表示希望能与东方男篮庭外和解,他说:“马健近来很疲惫,也不愿意对这起案子多说什么,毕竟他还想打球。我们对于这个案子采取了低调的处理方式,但这并不代表我们会放弃立场,因为像马健这样的情况还有许多。” 

    许律师表示,球队因伤病而与球员解约的做法是令人忧虑的,因为球员在运动生涯中总是会留下越来越多的伤病。他举例说:“比如申花队现在与杨光解约,那肯定会有人站出来指责球队。马健的伤也许是旧伤,但又怎么能断定他是不是为东方队效力而导致旧伤复发呢?”

《东方体育日报》 2003年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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