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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31日08:27

CBA:热点追踪——马健状告东方男篮

平萍


    上海东方男篮俱乐部最近似乎与官司较上了劲,与张骅伟、王景生的名誉权纠纷刚刚告上法庭,昨天又与马健对簿公堂。在上海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中,作为当事人,马健和东方男篮俱乐部的有关负责人均未出场,双方均由律师全权代理。

    据了解,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3个半小时。原告马健在诉状中指出,东方篮球俱乐部在马健服役期间以伤病为由,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并于2003年3月3日起停止向原告支付工资,违反了劳动法和合同法,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几个焦点进行辩论。一是俱乐部与球员的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于劳动法。原告认为俱乐部将其解约,此举是违反了劳动法。被告东方篮球俱乐部则认为根据国际转会制度,这应属于民事合同。

    第二个焦点是签约过程,原告表示是2002年12月10日签的合同,被告方出示是2002年10月签约,即在体能测试之前。男篮甲级联赛是12月7日开打的,马健作为上场队员,早已在中国篮协注册。为证明解约的合理性,东方篮球俱乐部共出示了10份证据,包括两位证人出庭。

    焦点之三是撤销合约是否合法。条款规定是:乙方(马健)如果因伤病而无法符合甲方(东方篮球俱乐部)的比赛要求,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合同,并结清当月工资。双方对解约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庭辩。东方篮球俱乐部举出数据,马健在这个赛季中上了19场,打了344分钟,拿了68分,平均每场得3分。排在全队倒数几位。而伤情是否出现在签约前也是争论的重点。东方男篮在签约前没有对马健做全面的体检,了解具体伤情,显得有些被动。

    从庭审情况看,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

    对近期体坛出现的一些纠纷,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包括姚明和可口可乐的肖像权纠纷,都表现出相关的一些规定已经落伍了,同时也出现了真空区域,应该尽快完善法规。 

《中国体育报》 20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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