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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30日16:21
马健与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服役合同纠纷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审理。经过3个小时的法庭调查与辩论,双方最终同意先进行调解。
据新民晚报报道,马健为上赛季东方男篮引进的内援,在没有进行身体检查的情况下,双方就签订了《运动员服役合同》。由于马健的伤病影响其在场上的发挥,东方篮球俱乐部以马健场上能力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与其的服役合同,并从今年3月起停止了工资的支付。
马健诉求东方男篮支付今年3月至5月的报酬,共计15万元;撤销被告解除服役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运动员服役合同》;撤销《运动员服役合同》第3条第6款;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为诉求的第一点在起诉前没有向仲裁部门提起,所以原告放弃了对诉讼第一条的请求。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运动员服役合同》是否适用于《劳动法》,东方篮球俱乐部在2003年3月3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符合事实。
原告代理人认为,此案适用于《劳动法》,而且,这点也是本案进行下去的理由和根据;《劳动法》规定,因伤解雇雇员需给足雇员三个月的医疗期,并提前一个月发出解雇通知,还要补偿6个月的用工费,而被告没有执行这以上三点就擅自解除劳务合同;原告代理人还指出,《劳动法》中称的患病并没有特指是原有的还是现有的。
但是,被告代理人指出,《运动员服役合同》是通过合同来达到特定目的的约定,所以不适用于《劳动法》。被告代理人还就原告的体育职业道德提出疑义,认为马健没有将自己伤病的真实情况向俱乐部做出说明,其诚实信用值得怀疑。东方男篮的队医费根伟和教练王群也出庭作证,证明马健到队时确有伤病,但当时马健自称很快就能恢复。
在双方各执己见的情况下,法院建议双方先进行调解,原告和被告均表示同意,调解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另外,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也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健立即搬出俱乐部提供的住所,并结清相关的帐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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