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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09日15:53
昨天一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曲张案件的审判长、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韩宝良,他表示“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我们的判决是公证的。”
记者:法院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精神损失赔偿金70万元,这个数目是很罕见的,法院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这个判决?
韩宝良:2001年,最高法院下发了一个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而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作出。在车祸中,张玉宁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对于这笔数额张玉宁还是能够承担的。如果被告是个农民,我们就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这个判决充分考虑到了张玉宁的经济赔偿能力。
记者:为了给曲乐恒治疗,辽足已经向曲乐恒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补助费,而且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赔偿金,为什么这部分费用还要由张玉宁承担?
韩宝良:保险赔偿金并不是补偿金,它是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不能免除张玉宁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辽足给曲乐恒的医疗费等,是借给曲乐恒的,这笔费用与张玉宁没有什么关系,不存在法律关系。
记者:根据判决,张玉宁要赔偿曲乐恒误工费56.7万元,对于这个数目,张玉宁的代理律师提出了疑问,她认为法律适用不当,法院是根据什么作出这个判决的?56.7万元的数目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韩宝良:这个结果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职业足球运动在一个人的一生里,是个短暂的时期,而且是以下肢为主体的运动方式。因为张玉宁的过错,曲乐恒的运动生涯被迫终止。辽足将2000年的工资和奖金42万余元已经给了曲乐恒,所以,张玉宁要赔偿2001年到2003年3月(评定伤残日期)的工资,总共56.7万元。张玉宁的代理律师表示应适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计算,这显失公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在1991公布的,就现在的状况,这部法规已经落后了,而且有些规定已经与民法产生了冲突,所以就应该适用民法来解决问题。
记者:曲乐恒的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赔偿就有53.5万元之多,这是普通人无法企及的,这个数额又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韩宝良:在法庭审理的时候,曲乐恒提出要张玉宁支付购买坐便轮椅、站立柜、一次性尿垫等11项费用,理由是这些是残疾人必用品,而张玉宁在法庭上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这些不是必需品。经过和议庭的评议后,一致认为这笔费用应当由张玉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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