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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3日11:11

2000年3月中国足协对沈渝"假球"案的处罚决定(全文)


  关于对沈阳华晨金客足球俱乐部海狮队、前卫寰岛足球俱乐部重庆隆鑫队的处罚决定 

    足纪字(1999)12号 

    各赛区、甲级足球俱乐部: 

    在甲A联赛第二十六轮比赛中,沈阳华晨金客足球俱乐部海狮队与前卫寰岛足球俱乐部重庆隆鑫队在赛前,虽经比赛监督和裁判员多次催促,仍未能按规定时间出场比赛,导致本场比赛比其他赛场延迟六分钟开球,严重干扰了联赛的正常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极恶劣影响。 

    两队的违规行为,是无视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未能严格执行"关于最后一轮比赛同时开球的通知"及"加强甲级联赛最后三轮比赛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此,为严肃纪律,维护中国足球的良好秩序,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经反复调查核实,参照"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违纪违规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给予沈阳华晨金客足球俱乐部和前卫寰岛足球俱乐部严重警告,并各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处罚。 

    二、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认为两个队的主教练未能履行其职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决定给予两个队主教练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 

    三、在该场比赛中,重庆隆鑫队的部分运动员,上下半场表现反差较大,未能充分表现出积极进取,顽强拼搏的精神,为此纪律委员会责成俱乐部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在2000年3月25日前报中国足协。 

    四、担任该场比赛的比赛监督王有民,未能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负有督导不力的责任,为此建议中国足协给予相应的处罚。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重申,为维护中国足球的根本利益,保证正常的秩序,凡是有害于中国足球健康发展的不良行为,都将受到严惩。纪律委员会还将就本场比赛出现的问题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力。 

    上述处罚自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并应在处罚生效后30日内寄交中国足协的银行帐号。逾期不交的,将处以加倍罚款并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张吉龙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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