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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原金德二队4名队员斗殴伤人致死一案于本月27日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正式宣判。被告人王子龙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余3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10年不等。
2001年5月29日晚10时30分,原沈阳金德二队的王子龙(别名王子)、韩龙、金雷、马鸥4人违反队规,偷偷溜出训练基地宿舍,到沈阳市大东区珠林桥附近的一家烧烤摊上喝酒。4人一直喝到次日凌晨2时许,因金雷与摊主张胜利发生口角,随后,4人与张胜利和其弟张胜春混战一团。混战中,王子龙用啤酒瓶子猛击张胜春头部,致使其重伤倒地,最终死于医院。经鉴定,张胜春是因颅脑损伤而亡。
出事后,4人逃离现场,并仓皇出逃。2001年5月31日,金雷和韩龙到公安机关自首。经金雷指认,马鸥随后也被抓获。同年6月,一直在逃的王子龙也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今年2月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审理,起诉书认为4人属于共同犯罪,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处罚。5月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球员的家长和张胜春的家属进行了民事调解和赔偿。4球员家长答应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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