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3月09日08:25
四年纠缠不清公堂断得分明 "曲张车祸案"昨判张赔曲263万
刘志向
从2000年4月26日到2004年3月7日,曲乐恒、张玉宁及双方家人之间一直在车祸赔偿问题上纠缠不清,昨天上午,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昨天对“曲张车祸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张玉宁需赔偿曲乐恒2635566.64元人民币,限期10日内支付。
昨天上午8时35分,曲乐恒在其姐夫的陪同下来到了东陵区人民法院。此时,张玉宁的委托代理人张维林已经等候在一号法庭,张玉宁由于正在随国足集训而无法到庭,其父张志毅也因为在外地出差而无法出席。
在法官到来之前,曲乐恒的表情很轻松。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会怎样,曲乐恒显得很乐观,他认为,这毕竟是一审判决,如果不理想还可以上诉。
9时03分,负责“曲张车祸赔偿案”的审判长与其他工作人员进入法庭。9时05分,审判长开始宣读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宁赔偿原告曲乐恒医药费人民币366221.24元;住院护理费32550元;护理人员住宿费107160元;交通费1174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5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30500元;残疾人生活用品用具费535762元;残疾人护理费130500元;误工费567000元;营养费21307.5元;伤残鉴定费400元;残疾人用具维修费18216元;精神抚慰金700000元。13项共计2635566.64元(含已付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188元由张玉宁承担。
宣判结束之后,在法官问双方是否上诉的时候,曲乐恒面无表情,表示需要研究一下。对这个判决,曲乐恒没有说满意也没有说不满意,随后他掏出电话向亲人报告了宣判结果。在拿到了判决书之后,曲乐恒与其姐夫离开了法院。
张玉宁的委托代理人也只是通过电话向身在外地的张志毅传达了审判结果,并没有对一审判决进行评价,拿到判决书之后,他很快就离开了。“曲张车祸赔偿案”的一审就这样无声收场。按照法律程序,如果双方不服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交上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