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體育

“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

專家:體育仲裁創建正當其時 還應建體育+法律復合團隊

2020年05月28日09:11 |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小字號

人民網北京5月28日電(歐興榮)近年來,中國體育出現的糾紛越來越多,創建體育仲裁機構的呼聲不時響起。同時法律界和體育界應如何進一步深度融合,為中國體育事業的發展壯大保駕護航,也備受矚目。首都體育學院原校長鐘秉樞,《民主與法制》總編輯劉桂明,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所長馬宏俊,日前做客由人民網體育部和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論壇,對相關話題展開了探討。

體育仲裁創建正當其時 但法律定位問題需搞清楚

“我認為現在是時候組建體育仲裁機構了。”鐘秉樞擲地有聲地表達自己觀點,他認為一方面是中國體育改革的需要,因為根據國家管辦分離的要求,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逐步向協會實體化過渡,各個單項協會的權責會更加清晰,運動員也越來越走向職業化,他們的權利需要維護﹔另一方面在體育領域的下一步改革中,體教融合將深入推進,競技體育人才越來越多地進入到教育系統進行培養。這些都會導致各種各樣和法律相關的事務出現,現在有些問題出現后運動員或俱樂部卻欲告無門。“在2、3月份,受疫情影響有些比賽取消了,有些沒有取消,中國女籃、女足就參加了奧預賽,取得了很好的成績。但有些項目自己主動宣布不去參加奧預賽了,取消背后的決策機制合不合理?對所在項目的運動員產生何種影響?都有可能引發糾紛,一旦發生了該找誰說理去呢?”

鐘秉樞認為創建仲裁機構是推進我國體育法治化進程的一個重要載體,也是包括《體育法》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醞釀多年的內容,可惜一直沒有建立起來。“我覺得疫情之后,當重啟復校、復工、復課,包括復賽的時候,相關工作應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劉桂明深表贊同,他認為中國體育的經營、市場和管理,都取決於相關決策,是不是依法決策很重要。如果都是依法決策,市場肯定會越來越繁榮,培養的人才也會越來越專業,能夠更加准確地理解規則,體育領域的糾紛肯定也會越來越少。“我們有些決策是拍腦袋決策,而不是依法決策。”

馬宏俊也認為,體育仲裁制度和機構確實早就應該建立。他表示,早在1995年頒布《體育法》時就提出要建立體育仲裁制度,但是《體育法》與后面公布實施的《立法法》和《仲裁法》存在一些矛盾,成為一個很難解開的結。“體育仲裁的定性是什麼很關鍵,體育仲裁和《仲裁法》中所說的‘仲裁’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如果是一回事,意味著從《仲裁法》頒布實施起,體育仲裁就有了﹔如果不是一回事,它的特殊性在哪兒,一定要找出這種特殊性,才可以考慮是否通過立法解決。”

“談到體育仲裁的特殊性,我聽到不少體育界同仁專家曾說過,希望其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馬宏俊繼續表示,強制執行通常針對的是財產糾紛,但體育仲裁面對的不完全是財產糾紛,它包括有很多人身權,比如參賽資格,就沒有必要通過司法強制力去實現,組織內部就可以解決。“對於體育仲裁的特殊性問題,如果沒有搞清楚的話,立法或相關制度建設就很難。換句話來說,體育仲裁究竟是一種內部救濟還是外部救濟,還需要做深入探討。”

馬宏俊還把視角延伸到國際體育組織和國際奧委會,表示國際體育仲裁院到底具不具備強制執行力,還存在較大爭議,仲裁結果往往需通過當事人的協議去協商。馬宏俊認為,應盡可能地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解決問題,體育仲裁是解決體育糾紛的一個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的,還可以通過很多其他方式去解決糾紛。解決體育糾紛的一個慣例就是內部救濟機制的用盡,外部對它的監督制約往往是程序性的。“現在都希望通過一個新的立法制定出一個新的制度框架,這個願望很好,但這條路實現起來恐怕有困難。”

建立體育+法律復合團隊 促進深度融合

談到法律界和體育界的深度融合問題,鐘秉樞表示,早在80年代后期,國家曾大力在運動隊中推動建立復合教練團隊,取得很多成功經驗。尤其是體育系統有了奧運爭光計劃后,大批來自不同院校、不同專業、不同領域的科技工作者,深入到運動隊進行科技攻關和科技服務。同時運動隊又提供了大量的鮮活案例,使得科技工作者們,從不同學科領域,對運動員、教練員以及大型賽事的決策過程進行有效研究。發展到如今,復合團隊缺的就是法律方面的人才,如果把法律工作者,特別是律師也納入到團隊中,就給兩者深度融合創造了一個很好的條件和機會。“深度融合需要一個載體,這個載體就是在復合團隊中納入法律工作者。”

劉桂明也認為,體育與科技的融合帶動了訓練的科學性,使新一代運動員創造的成績有目共睹,讓人們驚嘆於科技的力量。但是進入新時代,需要更多的法律力量介入,需要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如果每個運動隊都有法律顧問,法律和體育的深度融合,從人才角度或專業角度來看就已經實現了。

馬宏俊則從高校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的角度切入,認為體育界和法律界若要進行深度融合,首先要走出學科的藩籬。現在社會看問題“唯學科論”,到底《體育法》是不是一個獨立學科,在現有的高教體制下還面臨一些難點。他認為《體育法》是一個交叉學科,而且是一級學科的交叉。它的學科屬性,特點規律應如何完善,是教育自身的問題,教育一定要為社會現實服務,不能脫離服務的市場去過多地對概念或原理做包裝。“作為高校教師,還肩負著科研任務,進行對策研究,制度建設是水到渠成的。從人才培養來說,我們應該有自己獨特的方案、培養的方法和培養的路徑,最終實現所追求的目標。”

(責編:歐興榮、張帆)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