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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宏俊:足球立法還沒有必要 《體育法》修改正在討論中

2019年06月19日09:14 |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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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19日電(馬翼 歐興榮)人民體育日前專訪了中國體育科學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所長馬宏俊教授,探討了《體育法》、足球立法、互聯網上賽事IP侵權爭議、體育法律人才儲備與培養等問題。

人民體育:關於足球立法這些年來出現過很多討論,您如何看待?

馬宏俊: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話題,很多國家都在討論是否要給足球立法。在足球產業發達的國家設立足球法也許是有必要的,但是我國較早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其覆蓋整個體育領域,足球也是其中之一。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立法資源非常緊缺,足球雖然是一項重要的體育項目,但是否能夠達到必須立一個特別法的要求,個人認為還沒有達到這種程度。也就是說,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去解決相關的體育問題,也許是最經濟、最有效、最便捷的一種手段。

人民體育:體育法在中國發展現狀如何?1995年我國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至今沒有經過較大修改和修訂,主要原因是什麼?

馬宏俊:這可能跟中國法治建設的歷史進程有很大關系,體育法自1995年頒布已經有20多年了。體育的改革,尤其是足球的改革,速度是非常快的,體育法在當時解決了國家迫切需要面對的一些法律問題,但現在來看是有些落伍了,修改體育法已經提到議事日程上,這涉及到一系列問題,包括人們法治觀念的改變等,都在催促、呼喚修訂后的體育法出台。其中對於足球的相關規定,也會在修改過程中有所反映。學者們在這些方面有很多研究成果,關於體育法的修改稿也提出了好幾稿,現在正在討論中,修改體育法的進程正在進行時。

人民體育:2014年頒布的國務院“46號文”對體育產業有很大的促進,從法律層面來說,如何做好保障,促進體育產業的良性發展?

馬宏俊:“46號文”由國務院發布,具有行政立法層級的位階,這個文件就是行政法規。“46號文”比較系統全面的規定了推動體育產業相關政策,從中國法治建設看,應當是政策先行,當它達到一定程度具備立法條件,才通過立法程序形成現行法律。“46號文”關於體育產業方面的規定,正在日益顯現出它的重要作用。

人民體育:如今互聯網發展日新月異,但對體育賽事IP侵權爭議時有發生,您如何看待?

馬宏俊:在70、80年代,有電視機看就很不容易了,很多球迷通過電視了解世界、了解體育、了解足球,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自媒體時代使得媒介種類繁多,已經日益深入到我們每一個人,尤其是年輕人的生活當中。

目前法律規范在這方面有些滯后,很多侵權形式沒有包含到法律當中去,特別是對互聯網傳播形式的諸多法律特征,我們還沒有分析清楚,相關法律人員對於體育賽事在其中的傳播,特別是相關法律行為產生的后果,還沒有把握得很清楚。但從另一方面來講,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合法的,法治本身有一個過程,當這些特征被研究清楚之后,把握住它的法律屬性,相關立法規定也會出台,更重要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對相關人的創作、勞動給予必要的保護和尊重。法律很重要但畢竟不是萬能的,可是離開法律是萬萬不能的。

人民體育:我國的體育法律人才儲備現狀如何?應如何培養?

馬宏俊:中國政法大學今年剛剛成立了體育法研究所,師資團隊是在原體育法研究中心基礎上組建的,對體育法的研究已經走過了20年的歷程,目前對本、碩、博三個層級的培養都在進行當中,還在不斷吸引著社會的關注,學生的熱情也非常高。對於體育法的界定可能還在學術層面,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與學科上的體育法學還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體育和法律的關系更多的被討論,用法治思維與法律理念去解決體育領域當中所出現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體育法更應當是交叉學科,它覆蓋了法學全部領域。這個觀點不僅被中國法學研究教學實踐所証明,也被國外的同行所認可。

關於體育法人才儲備情況,由於現在體育法的市場還不夠活躍,需要等待市場激活以后,人才的應用才能顯現出來,作為教學機構,我們將盡所能培養出符合國家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現在很多律師在關注體育領域的法律服務,很多法官也在關注相關案例的審判,在國際上對於體育糾紛,更多的是通過內部糾紛解決機制,也就是體育專業仲裁來解決。我國體育仲裁制度還未完全建立起來,隨著對體育和法律的認同,這個問題可以很快的解決,解決問題的渠道是最接近我國現實社會發展需要,相應的體育法人才將會不斷涌現出來,並發揮出他們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責編:馬翼、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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